案件名称:符春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3刑初118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1-01-01
当事人:符春寿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刑初11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春寿,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佛山市顺德区名苑沐足店技师。

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0〕1063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符春寿经人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欧奇山(另案处理)。

二人商议,由符春寿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开立公司账户,再以每套200-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欧奇山。

之后,欧奇山找来犯罪嫌疑人王超(在逃),由王超带领符春寿到本市工商部门注册了4家由符春寿担任法人的公司,分别是复宝通(深圳)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耐特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潮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再以公司名义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单位结算卡、U盾等。

后被告人符春寿将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公章等物品交给王超。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符春寿在佛山市顺德区名苑沐足店内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春寿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春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符春寿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符春寿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春寿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