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瑞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缴纳5000元,呈报期间缴纳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更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7年8月21日止。
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云01刑更8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6年11月21日止。
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0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邓瑞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459.9分。
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邓瑞平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邓瑞平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