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黔2323执1502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323执1502号之十五
所属地区:贵州省普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31公开日期:2021-01-02
当事人:王新;陈配江;陈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3执1502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78年10月1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陈配江,男,1978年8月1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陈俊,男,1980年1月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陈俊、陈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俊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04.4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