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李东立、李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9民初17014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7公开日期:2021-03-04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李东立;李欣欣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初1701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548396,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负责人:吴广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砾清,该支行员工。

被告:李东立,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

被告:李欣欣,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

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南支行)诉被告李东立、李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工行江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东立、李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工行江南支行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李东立返还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116284.51元(暂算至2020年11月22日),以及自2020年11月23日至牡丹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每月最高5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2.被告李欣欣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原告对《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项下蒙D7××××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李东立、李欣欣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6日,被告李东立向原告申领了牡丹信用卡1张,确认已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并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

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被告李东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被告李东立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

被告李东立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待遇,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被告李东立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被告李东立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被告李东立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高500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李东立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东立向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购买价值520140元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1辆,自行支付首付款140141元,并通过向原告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380000元。

并透支31281元,用于支付担保服务费。

被告李东立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牡丹信用卡用于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

被告李东立不可撤销地授权原告将透支资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原告将透支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后,即视同原告已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李东立提供了透支资金,李东立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透支资金、支付手续费等各项义务。

本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被告李东立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原告偿还透支资金,每期应偿还额为11424元。

被告李东立应自透支次月(含)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原告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每期应偿还金额记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后,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被告李东立向原告支付手续费37119元,按照透支资金约定的还款期数,以一个月为一期,每期1031元分期支付手续费。

李东立应自透支次月(含)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支付的手续费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原告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原告累计2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等,即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李东立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同日,被告李欣欣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为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李东立以其蒙D7××××沃尔沃牌小型轿车1辆为与原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透支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等)等。

2018年8月20日,被告李东立将其蒙D7××××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东立于2018年8月15日从原告处透支了411281元用于支付购车款。

截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李东立尚欠原告透支本金116284.51元,此后未返还透支款、未支付手续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东立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除违约金、手续费、利息条款外,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被告李东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透支款、支付手续费。

被告李东立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返还透支款、支付手续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东立累计2期未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李东立立即偿还全部未还的款项。

被告李欣欣自愿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李欣欣共同偿还李东立全部未还的透支款、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手续费、利息的款项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原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