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16财保124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1-02-26
当事人: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平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124号 申请人: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双九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贺晓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祝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平先,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2735820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杨平先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栋××楼×&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