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丽云与洪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305民初4001号
所属地区:莆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3公开日期:2021-02-25
当事人:黄丽云;洪国兴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5民初4001号 原告:黄丽云,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奇长,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洪国兴,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丽云与被告洪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丽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奇长、被告洪国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国兴赔偿黄丽云损失共计34,017.22元;2.判令洪国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黄丽云的丈夫洪金勇与洪国兴系族亲关系(双方曾祖系亲兄弟,祖厅共有和宅基地相连),2014年9月,双方因祖宅翻建原因发生争执,后经平海镇平海村村委会组织沟通,于2014年9月12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部分宅基地进行自愿互换,并滞留出自西向东的公共通道,宽度为1米。

2020年5月15日下午,黄丽云在自己房屋后面整理杂物,当黄丽云将一块广告牌暂时性竖靠在自家祖宅横梁上时(非公用通道区域,宽度2米),洪国兴以广告牌遮挡住他家房屋的阳光和风力为由,直接从自家房屋中冲出并踹倒广告牌。

后黄丽云又多次扶起广告牌靠在柱子上,均被洪国兴以调解协议中西边墙体拆除及水泥粉刷费用太少等借口踹倒,导致冲突发生。

黄丽云的丈夫洪金勇听到吵闹声急忙从自家屋中出来劝架。

冲突中,黄丽云被洪国兴踹倒在地,劝架的丈夫洪金勇也被洪国兴打中左肋,后洪国兴躲回家中,双方隔空争吵几句话冲突自然结束。

黄丽云在19日后出现胸部疼痛加剧情况,但因家中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直至5月23日才由家人送至秀屿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经医生检查诊断确认:1、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双肺炎;3、多处软组织挫伤。

黄丽云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出院时医生要求继续休息两个月,按嘱服药,如有不适门诊随时复查。

自该事故发生起黄丽云至今无法正常劳动。

虽住院治疗有所改善,但胸部疼痛感一直持续到7月初才消除,误工时间82天。

本次造成了黄丽云经济损失共计34,017.22元,含医疗费5,677.22元,误工费82天×170元=13,940元,护理费15天×170元=2,550元,住院伙食补助15天×30元=4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自本次事故发生起,黄丽云发生了头脑记忆不正常,且在冲突中情绪比较激动,同时据办案民警交代,5月16日夜晚八点黄丽云在去秀屿区公安局进行笔录途中,也多次出现晕车、干呕等症状,又无文化,导致笔录中被打细节内容陈述不清,故派出所民警未安排黄丽云进行伤情鉴定。

现在虽然治疗出院,但在日常生活中做事经常丢三落四,出现神志不清,出现头晕等症状。

综上所述,洪国兴在光天化日之下殴打黄丽云,其行为恶劣,不但违法,同时严重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其身心带来严重损害。

洪国兴辩称,一、黄丽云的诉请均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过错及全部纠纷原因均在黄丽云,是黄丽云将广告牌乱放,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本案洪国兴受到黄丽云及其丈夫的殴打,其出于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其主观上没有对黄丽云及其丈夫殴打,只不过在推搡过程中造成其丈夫受伤,其过错在黄丽云方。

二、黄丽云在诉状中体现住院15天,要求医疗费花费5,677.22元,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等均没有依据,综上,即使本案花费医疗费,但过错均在黄丽云,与其没有关联,故洪国兴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6日,黄丽云及其丈夫洪金勇与邻居洪国兴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洪国兴家附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黄丽云于2020年5月23日在莆田市秀屿区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6月6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4天,黄丽云花去门诊医疗费227元、住院医疗费4790.22元,共计5017.22元;2020年5月26日,黄丽云在莆田市中医医院作MR磁共振血管成像检查,花去费用660元。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莆公秀(平边)行罚决字[202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黄丽云及其丈夫洪金勇与邻居洪国兴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洪国兴家附近,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期间黄丽云对洪国兴胡乱拉扯推打,洪国兴用力推打洪金勇造成洪金勇受伤,洪金勇系六十周岁以上人员;并对黄丽云处以罚款500元。

案经审理,因双方差距较大,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洪国兴与黄丽云及其丈夫洪金勇因土地争议发生纠纷,双方未能使用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导致人员受伤。

黄丽云对洪国兴胡乱拉扯推打,洪国兴用力推打洪金勇造成洪金勇受伤,黄丽云对洪国兴胡乱拉扯推打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莆公秀(平边)行罚决字[202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加以佐证,应予认定。

故结合另案(2020)闽0305民初4000号的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莆公秀(平边)行罚决字[20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洪国兴因用力推打洪金勇致其受伤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并未对黄丽云有过肢体动作,相反黄丽云因胡乱拉扯推打洪国兴而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故黄丽云请求洪国兴赔偿上述各项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