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5301无锡惠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丕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206民初5301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1-02-22
当事人:无锡惠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丕尧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06民初5301号原告:无锡惠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8371367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丕尧,原告无锡惠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灵公司)与被告孙丕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惠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孙丕尧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3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25.2元。

事实和理由:惠灵公司为某某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孙丕尧系该小区28号302室房屋业主,未按约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灵公司与洛社镇某某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涉案房屋所在地均位于无锡市,而无锡市仅有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了无锡市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的仲裁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应当驳回惠灵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