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903财保13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益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12-30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03财保137号申请人: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

法定代表人:刘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露,湖南大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莫益民。

申请人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作为此次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雅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