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贞贤、丁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103执5189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李贞贤;丁柏林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5189号申请执行人:李贞贤,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丁柏林,男,汉族,1947年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到庭,但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12月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5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