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1586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郁忠英、胡建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民终1158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忠英;胡建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11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楼)。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忠英,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良,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郁忠英、胡建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