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宁致顺轮胎有限公司、苏琳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105执5076号之二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南宁致顺轮胎有限公司;苏琳尧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50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宁致顺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五一西路**金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李超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琳尧,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致顺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琳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72207.5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72207.5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账号,但足不清偿,暂不进行扣划,查封被执行人苏琳尧名下坐落于南宁市××秀区××公寓××区××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