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齐东宇、马志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302执2248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8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齐东宇;马志超;纪新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302执2248号被执行人齐东宇,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马志超,男,1990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纪新,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票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齐东宇、马志超、纪新罚金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02刑终24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东宇、马志超、纪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东宇、马志超、纪新给付罚金人民币1845756.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齐东宇、马志超、纪新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齐东宇一户房产及一台车。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致使本案执行不能。

依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