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祝红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727执恢124号之四
所属地区:山东省菏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4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祝红德
案由:其他案由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27执恢124号之四被执行人:祝红德,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住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祝红德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红德在中国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