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蚌埠鑫国钢材有限公司、王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3执139号之一
所属地区: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4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蚌埠鑫国钢材有限公司;王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鑫国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通成国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PD7MP8H。

法定代表人:李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明名下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居住地村委会进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0年12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许 翔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田文祥书记员曹冉附本案引用法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