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9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村民,现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丁梁俊与被执行人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鲁0505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张志强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丁梁俊本金及利息共计117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由被告张志强向原告丁梁俊支付违约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丁梁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0年9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无存款,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0年11月17日,我院依法向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志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请法院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