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景莉、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02执5314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2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孙景莉;胡婷婷;谢勤华;张晶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2执5314号申请执行人:孙景莉,女,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执行人:胡婷婷,女,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谢勤华,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张晶,女,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孙景莉与胡婷婷、谢勤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30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胡婷婷、谢勤华、张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婷婷、谢勤华、张晶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婷婷、谢勤华、张晶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