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梓豪、郑俊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7执3956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7公开日期:2020-12-18
当事人:林梓豪;郑俊辉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3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梓豪,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郑俊辉,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执行人林梓豪与被执行人郑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3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调解书,郑俊辉应向林梓豪偿还借款本金4200元,并支付利息1008元,负担受理费25元。

但郑俊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林梓豪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暂为5208元,执行费为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郑俊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

本院随后发出财产报告令,但其迄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郑俊辉名下的财产。

经查询,除小额存款外,本院未能发现郑俊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郑俊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的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均为54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院已扣划1137元,该款退付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退付给林梓豪。

四、本院已将郑俊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郑俊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林梓豪,林梓豪对此不持异议,且未提供郑俊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