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弘,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栗县日日高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楼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96968948J。
投资人:何家良。
被执行人:冯发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执行人:欧阳丹萍,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执行人:何家良,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何根秀,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系何家良妻子)。
被执行人:陈柳,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执行人:陈娇,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陈旅,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申请执行人肖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上栗县日日高出口花炮厂、冯发明、欧阳丹萍、何家良、何根秀、陈柳、陈娇、陈旅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上栗县日日高出口花炮厂、冯发明、欧阳丹萍、何家良、何根秀、陈柳、陈娇、陈旅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栗县日日高出口花炮厂、冯发明、欧阳丹萍、何家良、何根秀、陈柳、陈娇、陈旅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家良名下有坐落于上栗县东源乡楼下村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20)上栗县不动产权第0063563号),由于该房产是宅基地,无法处置,故未采取查封措施。
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查得被执行人何家良名下分别有5150元、2025.98元、1550元、600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欧阳丹萍名下有1150元、472.61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何根秀名下有1600元银行存款,本院均已予以冻结并进行扣划,总共扣划12548.59元。
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查得八被执行人均无证券登记情况,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业务,无收入型保险。
被执行人陈柳公积金账户名下有18379.26元,被执行人陈娇公积金账户名下有32373.12元,由于申请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无法处置,故未作冻结措施。
其他被执行人均无住房公积金。
查得被执行人冯发明名下有号牌为赣J×××××五菱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01年9月2日,由于年限太久,无处置价值,且一直无法扣押到案,故未对其进行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冯发明名下有号牌为赣J×××××海马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被执行人冯发明名下有号牌为赣J×××××跃进牌汽车,经到上栗县车管所查询,该车已不在被执行人冯发明名下。
查得被执行人陈旅名下有号牌为赣J×××××北京现代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由于年限太久,无处置价值,且一直无法扣押到案,故未对其进行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陈旅名下有号牌为赣J×××××北京现代牌汽车,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由于一直无法扣押到案,故未对其进行查封处置。
其他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情况。
2020年9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栗县日日高出口花炮厂、冯发明、欧阳丹萍、何家良、何根秀、陈柳、陈娇、陈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八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肖英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