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润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光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奉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明。
上诉人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8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即使作为被告,也应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一原审被告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虽然无约定合同履行地,但交易的履行地为原审被告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不应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原审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