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北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民终9450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2-14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河北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

法定代表人:李昱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蘅,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珊,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花(系薛珊的婆婆),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上诉人河北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慎重考虑,同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