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判认定的退赔金额有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审对辩护人的律师事务所表述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退赔金额有误的意见。
经查,依据鄂中信会专审字[2018]第2116-1号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本案中杨齐杰微信交易收入13850元,支出11920元,非法获利1930元;为自己充值600元,杨齐杰总共获利2530元。
该审计报告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财务资料进行的审计,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
原审认定你的退赔金额并无不当。
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提出没有全程参与熊康的犯罪,只提供了部分充值号码,没有构成共同犯罪的申诉理由。
经查,被告人杨齐杰、钱辉与熊康相互熟识,获悉熊康通过盗刷外国人国际信用卡,为他人手机充值的方式非法获利方法后。
杨齐杰通过微信及身边的熟人,对外宣传可以以较低的折扣充值手机话费;并将要充值号码交由熊康,在熊康家中一同盗刷国际信用卡为他人手机充值。
杨齐杰在本案中积极参与,与本案其他被告共同配合,并按照约定分配非法获利,与熊康等人成立共同犯罪。
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提出二审裁定书对辩护人的律师事务所表述错误的申诉理由。
经查,本案一审期间你的辩护人熊博文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该辩护人于2019年9月转至湖北汉印律师事务所。
你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