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东鼎贸易有限公司、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泊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81执1570号
所属地区:泊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山东东鼎贸易有限公司;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高新商务港**楼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1946813F。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

被执行人: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南枣市街社会信用代码738725905。

法定代表人:刘恩杰。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名下有汽车十辆(车牌号分别为: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冀J×××××)。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名下的汽车十辆(车牌号分别为:冀J×××××、冀J×××××、冀J×××××、冀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