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建军与余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83执3663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5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吕建军;余锦峰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3执36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建军,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瑞祥(特别授权),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锦峰,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建军与被执行人余锦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9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息以55000元结账,被执行人保证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任一期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欠款总额55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已交)。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余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

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0年10月26日、12月14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余锦峰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

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锦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锦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4.因余锦峰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曾多次至被执行人的余锦峰的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桥××号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余锦峰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社区的工作人员反映,余锦峰仅将户籍登记在上述地址,人实际并不居住在此处,家中仅其父母在。

5.2020年12月15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和执行悬赏相关事宜,该代理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余锦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未能实际扣押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