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国全,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执行人:任鹏飞,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被告任国全之子。
任国平与任国全、任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2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被告任国全、任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任国平借款本息共计165700元。
”因任国全、任鹏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任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任国全、任鹏飞银行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
未查到任国全、任鹏飞房产的相关登记资料。
任国全名下的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
未查到任国全、任鹏飞持有股票(股权)。
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