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裴某某、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404执保37号之一
所属地区:葫芦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2公开日期:2020-12-10
当事人:裴某某;龚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404执保37号之一被执行人:裴某某,男性,1981年08月31出生,汉族,住南票区。

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性,1981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南票区。

本院在执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4民初1156号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应当履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