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性,1981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南票区。
本院在执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4民初1156号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裴某某、龚某某应当履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