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河连法刑重 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奕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奕平不服,提出 上诉。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12日 作出(2016)粤16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 行。
因罪犯李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 作出(2018)粤19刑更1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0年 10月29日以罪犯李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 徒刑六个月,并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 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奕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 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267分。
该罪犯已于2017年 6月9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3月28日、2019年11月12日共履行罚 金5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罪犯 李奕平曾于2011年11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 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因犯本案的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 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奕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3 该犯属于累犯,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
综合考虑该 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 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