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贤与金之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12执311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0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胡贤;金之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胡贤,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金之均,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胡贤与被执行人金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金之均向申请执行人胡贤支付货款1723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69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