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廖龙勃与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6执675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大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4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廖龙勃;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廖龙勃,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白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亚东,该工程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龙勃与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廖龙勃与被执行人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市达源建筑安装防水工程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期限超过六个月。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