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新乙、贺传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83执恢1144号之一
所属地区: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张新乙;贺传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83执恢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乙,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传柱,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乙与被执行人贺传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新乙于2020年8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额:56460.41元及利息,诉讼费1276元、执行费747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26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

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