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松峰与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85民初499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登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4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王松峰;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85民初4991号原告:王松峰,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马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C83C2C。

法定代表人:贾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菲,系公司职工。

原告王松峰与被告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松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被告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购房订金20000元,根据本院在之前涉及被告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多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被告在销售商品房时对外宣称无理由退房,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登封恒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