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文萍与郝俊凯、郝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兵9001民初4922号
所属地区:石河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5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刘文萍;郝俊凯;郝迎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922号 原告:刘文萍,女,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刘文萍之女),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郝俊凯,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

被告:郝迎利,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新疆石河子市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文萍与被告郝俊凯、郝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刘文萍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