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执异2315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12-04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红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港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平峰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成都骏士豪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常青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秦;赵兵;朱朝辉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2315号 案外人:朱朝辉,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

负责人:刘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洒,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鹏,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iv> 法定代表人:赵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红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天府街沙子沟市场v> 法定代表人:赵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港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事处高碑村**v> 法定代表人:赵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平峰林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桅杆村v> 法定代表人:熊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骏士豪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事处高碑村**v> 法定代表人:罗仁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v> 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常青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西路**v> 法定代表人:林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秦,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赵兵,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哈行成都分行)与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泰房产公司)、成都红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港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平峰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成都骏士豪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常青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秦、赵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朱朝辉对本院执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层××号××栋××层××号××栋××层××号××栋××层××号××栋××层××号××栋××层××号房屋(上列24套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朝辉异议称,其于2017年10月25日与红泰房产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争议房屋,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备案登记。

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载明:被执行人为红泰房产公司、成都红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港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平峰林业产业有限公司、成都骏士豪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常青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秦、赵兵,执行标的:截止至2019年12月9日,尚欠借款本金456912949.36元、利息135007010.34元、复利856652.14元、罚息2899212.67元;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哈行成都分行对红泰房产公司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未按执行证书履行,本院立案受理哈行成都分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案号:(2020)川01执1735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01执1735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红泰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港泰通航大厦”的房产(详见附件);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百卉汇路21号1栋-1楼34号的车位(备案号:390783);三、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

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朱朝辉与红泰房产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前述争议房屋,同日,争议房屋办理了签约备案登记。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购房单价远低于《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备案合同价(不及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