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与史志彬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5行审101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12-18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史志彬;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史志彬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行审10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江**鱼嘴镇沪渝高速公路G50江北收费站。

负责人蒋生云,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环,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史志彬,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9〕10102103787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史志彬缴纳拖欠的罚款2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