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僰、曲万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11执恢1988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1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王僰;曲万涛
案由:合同纠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11执恢1988号申请执行人王僰,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2。

被执行人曲万涛,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号。

申请执行人王僰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曲万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出(2016)辽0211民初97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11民初9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