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凤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洁,女。
再审申请人刘晓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晓炜申请再审称,(一)电院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非双方所签原始合同,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合同认定事实错误。
(二)刘晓炜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晚10点至早6点期间是有工作内容的,电院公司应当支付报酬。
就电院公司主张刘晓炜未出勤等事实,刘晓炜已经提供了反驳证据,原审法院未予采纳错误。
刘晓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电院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晓炜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刘晓炜主张电院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对刘晓炜工作时间、值班时间的相关约定及电院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记录、巡检记录表、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一审、二审法院确认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为值班时间、电院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刘晓炜加班工资,与法有据。
刘晓炜二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三性,二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当。
综上,刘晓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晓炜的再审申请。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