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晓炜与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民申136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12-04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刘晓炜;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申1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晓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凤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洁,女。

再审申请人刘晓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晓炜申请再审称,(一)电院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非双方所签原始合同,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合同认定事实错误。

(二)刘晓炜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晚10点至早6点期间是有工作内容的,电院公司应当支付报酬。

就电院公司主张刘晓炜未出勤等事实,刘晓炜已经提供了反驳证据,原审法院未予采纳错误。

刘晓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电院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晓炜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刘晓炜主张电院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对刘晓炜工作时间、值班时间的相关约定及电院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记录、巡检记录表、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一审、二审法院确认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为值班时间、电院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刘晓炜加班工资,与法有据。

刘晓炜二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三性,二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当。

综上,刘晓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晓炜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