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文选、许昌东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002执恢941号
所属地区:许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5公开日期:2020-12-07
当事人:连文选;许昌东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小龙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02执恢941号申请执行人:连文选,男性,1976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东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龙。

被执行人:宋小龙,男性,1989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申请执行人连文选与被执行人许昌东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豫100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