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昌东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龙。
被执行人:宋小龙,男性,1989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申请执行人连文选与被执行人许昌东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豫100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