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洁波、邢顶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601执1245-1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文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7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李洁波;邢顶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2601执12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波,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麻栗坡县。

委托代理人:沐成仙,女,1984年10月12日生,壮族,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邢顶凤,女,汉族,1988年6月6日生,家住砚山县江那镇小新街**,现住文山市。

李洁波与邢顶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601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216000元及违约金3600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36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邢顶凤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邢顶凤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邢顶凤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已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无工商注册信息。

经传统查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采取保全措施。

2020年8月26日,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议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文山市9万元进行拍卖,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文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挂网拍卖;2020年9月22日,文山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在文山市法院(2020))云2601民初1615号判决由邢顶凤返还文山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暂停拍卖申请书,并提供了判决书及担保承诺书,要求暂停拍卖。

3、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