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乌鲁木齐如玉显丹木商贸有限公司、殷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103执726号之三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乌鲁木齐如玉显丹木商贸有限公司;殷渤;王义霞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7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原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

负责人:姜海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如玉显丹木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东方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殷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殷渤,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义霞,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乌行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如玉显丹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乌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新01执监52号执行裁定由本院执行,执行标的2545814.8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名下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殷渤名下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乌市××区,经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乌行长江路支行不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王义霞名下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已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扣划款项32910元;其名下位于乌市××区,经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乌行长江路支行不申请以物抵债。

3、因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渤、王义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乌行长江路支行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乌行长江路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如玉显丹木商贸公司、殷渤、王义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32910元,未执行到位2512904.85元及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