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常州康贝护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8022550K,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虹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先玲,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经邹文娟同意,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将常州康贝护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2020年11月25日,本院对康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康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康贝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3日,该公司股东为永进国际有限公司持股53%,永胜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0%,统标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5%,泛高卫生制品有限公司持股10%,常州市爱丽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持股2%。
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先玲。
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虹阳路**。
经营范围为:从事成人纸尿裤、婴儿纸尿裤、妇女卫生巾、产妇母乳垫、看护垫、宠物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及纸尿裤生产机械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邹文娟享有的债权经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393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康贝公司支付邹文娟2014年4、5月份的工资、2013年年终奖、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共计83000元。
该调解书生效后,康贝公司未履行义务,邹文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本院强制执行,邹文娟未获清偿。
本院执行局在受理康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康贝公司的主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康贝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查明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邹文娟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康贝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