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单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02财保3113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单某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113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288217。

负责人:孙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某某,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单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8621.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单某某名下58621.6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