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柯勇,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委托的代理人:王明嫣,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被执行人:吴江,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1民初4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周桂林、柯勇申请执行吴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吴江应向申请人支付标的4600元且履行交付标的物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30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外,案外人冯XX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并已提起撤销之诉且该标的物存在租赁,因此该标的物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裁定终结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金钱债务的执行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