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03民初16108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0
当事人: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翠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6108号 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柏,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翠,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3#2405室。

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