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兵(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吉平,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执行人黄莉与被执行人王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渝0237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王吉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莉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吉平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已冻结王吉平名下工资账户,但因其涉案众多待统一分配,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