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树豪,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初中文化,船员,住台山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俭明,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被告人郭树豪的朋友。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树豪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树豪和辩护人陈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郭树豪驾驶粤R*****牌小轿车在开平市****办事处苍江桥路段冲卡,车辆撞到民警许某安拿在手里设卡用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把许某安的手掌割伤。
经鉴定,许某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郭树豪已赔偿医疗费5000元给被害人许某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郭树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树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树豪的供述、被害人许某安的陈述、证人温某洪、谭某铭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树豪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树豪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郭树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树豪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树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树豪自愿认罪认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