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黄浦红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湾区浙江路圣象新实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3执345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十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上海黄浦红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湾区浙江路圣象新实木;杨丰坤;张先玲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黄浦红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2QB8H。

法定代表人:丁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湾区浙江路圣象新实木。

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红星美凯龙商业楼**B8006B8007B8008。

注册号:420303600242157。

经营者:杨丰坤。

被执行人:杨丰坤,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张先玲,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黄浦红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湾区浙江路圣象新实木、杨丰坤、张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承担本案仲裁费29957元,财产保全费3235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629元,律师费6000元,电子合同出证费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杨丰坤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