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鸿、郑桃英、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8执复44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安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肖鸿;郑桃英;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艳梅;王方平;熊尚泓;赵芳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执复4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肖鸿,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郑桃英,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潞**。

法定代表人:包永胜,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艳梅,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王方平,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熊尚泓,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赵芳兰,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艳梅、王方平、熊尚泓、赵芳兰、肖鸿、郑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肖鸿、郑桃英对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其名下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北段东侧43号房屋第五层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房屋不属于抵押范围,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第五层的拍卖。

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2020)皖0826执异5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肖鸿、郑桃英的异议请求。

肖鸿、郑桃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复议申请人肖鸿、郑桃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肖鸿、郑桃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肖鸿、郑桃英撤回对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6执异50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