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11执236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定西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0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海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4-2-301.。

法定代表人:沈永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蒲麻镇。

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根据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庆仲裁字第23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王海龙向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78.68元及利息(利息以407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承担仲裁费1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海龙提供借款6000元,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6个月。

同时,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第同8.9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理解或执行出现争议时,需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借款合同上载明被执行人王海龙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村,联系电话13532******系广州市电话,但没有被执行人王海龙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名与盖章,也没有签订合同的明确时间。

2018年5月26日,王海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赋予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对王海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进行追偿,但该《服务协议》上均没有三方任何一方的签名与盖章。

后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与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追偿权转让于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但该协议也没有明确的签订时间。

2020年3月5日,该债权转让协议在山东《齐鲁晚报》予以公告。

2020年5月13日,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王海龙未按时履行借款协议约定义务为由向庆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庆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了(2020)庆仲裁字第233号裁决书,裁决:由被执行人王海龙向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78.68元及利息(利息以407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裁决书作出后,王海龙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持裁决书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住所地分别是石家庄市新石中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同时,该仲裁未开庭审理而是进行了书面审理,被申请人王海龙未到庭参加仲裁。

本院认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龙签订的《借款合同》,既没有被执行人王海龙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名与盖章,也没有签订合同的时间。

该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合同不规范。

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居间人名义参与其间,在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均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并进行追索,后又将该债权转让于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足以认定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信利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是以民间借贷为业,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向不特定的公众发放贷款。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通知》第四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通知》第五条: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该借款、债权转让行为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龙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第8.9条载明“本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