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继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881执3854号
所属地区:桂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8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伟江;李裕志;李继水;欧志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38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FQXL36。

法定代表人:陈锦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新斌、杨振勇,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继水,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伟江,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裕志,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欧志坚,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欧志坚、李伟江、李裕志、李继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上述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继水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李裕志、欧志坚、李伟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38元、申请执行费871元,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也未申报其财产。

经本院依法查询上述四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上述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查询上述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有上述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上述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外,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四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若需要续冻,申请执行人须在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