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83执恢1583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01公开日期:2020-12-02
当事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德建;徐风新;尹富;徐晓玲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83执恢15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

法定代表人:鞠传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增颜,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石城支行行长,现住。

被执行人:于德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

被执行人:徐风新,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

被执行人:尹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徐晓玲,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德建、徐风新、尹富、徐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延迟履行利息等)、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但账户余额太低不足以履行义务。

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