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金秋,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金秋,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袁富兵,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肖琳,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褚平春,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陈徐山,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袁富兵、肖琳、李秀云、褚平春、陈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金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金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泰州医药高新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泰高农合监〔2018〕06号文件,准予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金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2019年1月8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金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成立。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已转籍为申请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金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债权债务由申请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金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全部承受,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